【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棠综合执法罚〔2023〕41号】,触及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运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增加任何物质,不得收购、出售报装和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获得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的农药。
2023年4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农业乡村和水利局向棠下镇人民政府发来《关于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无证出产运营假农药的通报函》,来函反映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产运营的“丝兰精油驱虫剂”外包装标签没有农药登记证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运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增加任何物质,不得收购、出售报装和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获得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的农药。第四十四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品种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示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获得农药登记证而出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农药处理。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运营假农药。 经查询,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中止该产品出产,已于2021年11月15日要求各级经销商对该产品作下架处理。2021年10月-11月期间,共出售110瓶“顺品丝兰精油驱虫剂100g”,含税单价为29元/瓶,含税金额3190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运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运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运营的东西、设备等,违法运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二)运营假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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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以竹代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提出我国将在2025年初步建立“以竹代塑”产业体系,有序推进竹制品替代塑料制品。我省紧跟其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