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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写的《 》,没多久,家族就告诉我,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分局的李志强队长打电话让薛某老公去取回手机。看来,办案民警是知道拒不履行收效判定其实是不对的,仅仅没有外部压力罢了。那假设没有言论影响,他会自动偿还吗?后台有的读者以为他现已构成了拒不履行收效裁判罪,能够报案,也有的读者以为是侵占罪,能够提出刑事自诉。

  至于薛某被检察院不批捕后,办案民警没有当即开释她,而是多关了三天,才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有读者以为构成了不合法拘禁,有读者以为构成了滥用职权。我找到一个相似事例,哈尔滨市松北分局的几位办案民警在接到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议书后没有当即履行,以“发现新的犯罪现实、系屡次作案”为由对嫌疑人延伸拘留至30日(实践超期拘押24天),五名民警均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上面这份判定书中,没有对被扣押的薛某的代步车作出处理,由于最初根本就没有扣押清单。薛某的车是2023年1月6日下午被李志强队长叫的拖车给拖走的,并且他还让薛某老公付出了800元的拖车费。车子被扣一年半多,估量也坏了,现在办案人员不自动偿还,让薛某老公自己叫车把代步再拖回去,说能够免交停车费。真是好(liu)人(mang)呐!

  为什么薛某的车会被扣?这逻辑说起来就很古怪。办案民警置疑薛某买了汽油放火的,但薛某买汽油的原因是由于其时火花塞坏了,修了车,然后买了汽油让师傅直接加到车里了。从付款记载看,2020年3月28日付汽油款50元,三分钟后又付3元,由于加满时多了3元油费,阐明这53元是直接加到车里了,怎会是四个月后成为纵火的助燃剂呢?

  我在辩解过程中提出,已然指控薛某用购买的散装汽油点燃,那就要对现场残留的汽油与其购买的散装汽油成分进行同一性判定,才干确认指控现实,不然仅仅一个偶然。 薛某购买汽油的三交恒通加油站是个别民营加油站,2020年卖的是国6的92号和95号汽油。那火灾现场的汽油从何而来,是乙醇汽油,仍是一般汽油?抑或乙醇汽油和一般汽油混合的汽油,混合的份额是多少?现场发现的汽油残留物与三交恒通加油站卖的汽油成分完全一致吗?车都扣了,判定就能处理的问题,为何不做?

  2023年1月6日扣的车,1月8日现已请技术人员对车做了查看,一无所得。那么至此,扣押车的意图现已完成了,应该偿还车辆才对,由于车辆不是作案工具也不是不合法所得,根本就没有长时间扣押车的法定理由。况且,卷宗中没有关于车的扣押清单,就连拖车费都是薛某家族付出的。现在不可思议放了快两年,让薛某家族自己拖回去,不是纯欺压人吗?

  办案民警为何如此抵抗履行无罪判定?就连扣押的手机和车辆,这些本该早就偿还的东西,都一向怠于履行,阐明他们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且想躲避追责。把一个无辜的人拘押在看守所两年,最终无罪了,除了一审法院的职责外,侦查人员不应追责吗?公诉人员不应追责吗?分明知道证据不足,对蒙冤者刑讯逼供,超期拘押,以及不合法监听,各种程序违法都没有职责吗?

  我从事刑辩二十年,收成了大约三十个无罪判定(包含不申述或撤案),却就没有看到被追责的办案人员。当年杨松发被刑讯逼供,判死缓,申述成功改判无罪后,无一人被处理。唐某文被拘押四年,一审判无罪,从经侦到公诉,无人被追责。薛某二审判无罪,办案人员不只没有被追责,现在还在使用手中的权利各种刁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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