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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24 06:27:31 |   作者: ob体育最新宫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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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局,泰安高新区应急办,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安全应急管理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泰办发电〔2021〕13号)要求,市应急局研究制定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泰办发电〔2021〕13号)和《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从现在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半年的拉网式、起底式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存在的系统性和区域性安全风险,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相关制度规范,全方面开展精准化排查评估,全面查清事故隐患及其根源,深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批示和上级部署要求情况。重点排查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是否认真学习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是否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是否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是否及时传达贯彻省市应急部门安全生产文件等。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落实法定职责;是否组织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是否组织研究部署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是否组织职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是否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等。

  3.合法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件等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项目未批先建、非法建设、非法转包等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等行为;是否认真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清单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的资金不能省、时间不能省、岗位不能省、规程不能省“四个不能省”的总体要求,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内容是否与人员、岗位逐一相匹配,责任制落实要不要进行考核、奖惩。

  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规程制订和落实情况。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公司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进先进工艺设备和上级发布重要法规规定时,是否及时修改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定期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照抄照搬、不符合实际;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不是真的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6.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作情况。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按要求建成并有效运行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建成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组织全体职工参与风险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规范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并堵塞漏洞;结合应急部双重预防体系试点工作,对危化品生产企业风险隐患进行再排查、再确认,科学管控、持续推进。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做检测、检验;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排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不是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安全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资格情况。是否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素指南(试行)》,是否有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国家、省市应急部门发布的事故通报、检查通报等,开展警示教育;是否足额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并专款专用;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企业新入职人员是否按规定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有关专业学历或职称;是否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8.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排查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保持充足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不是满足标准要求,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是否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

  9.企业本质安全情况。企业是否按规定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等区域、装置附近,设置可燃有毒监测报警装置,并将监测报警信号引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值班室);巡检人员巡回检查过程中是否按规定佩戴便携式气体泄漏报警仪。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和使用率是否已达到100%;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管控措施;高危场所是否落实“自动化换人、机械化减人”要求;是否按要求对可燃液体、液化烃等汽车装卸设施进行改造,是否按要求对液氯储存装置设施进行安全改造;是否按要求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等。

  10.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情况。企业是否按要求将中央控制室、重大危险源、危化品装卸作业等监控视频、全厂可燃有毒泄漏检测报警信号等上传至县(市、区)化工园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山东省危化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移动终端监控设备,并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重大检维修等危险作业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及时将监控信息上传至化工园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11.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企业是否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装置(区域)、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高温低温设备、受限空间、爬梯、高处平台等处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在检维修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等周边是否设置警戒线、安全警示标志,并派员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2.特殊作业、开停车、试生产和变更管理情况。是否按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作业票审批填写是否规范;开停车、试生产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规范;是否建立和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和管理的变更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

  13.承包商管理情况。企业是否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核;是否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将承包商作业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是否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督;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罚代管”、违规出租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现象。

  14.反“三违”、事故隐患源头治理、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是否存在隐患重复出现、甚至边排查整改边产生隐患现象;是否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实施指南》,是否存在未建立制度、不发布或虚假发布、未上传安全承诺公告等问题。

  15.应急救援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按标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救援人员和全体员工是否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是否按照“一周一小练、一月一大练、一季一检验”要求,定期组织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是否建立应急值班值守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情况。重点排查是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规定;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瞒报行为;是否对发生的重伤、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严肃调查处理,是否处理到位。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和上级部署要求情况。重点排查是否认真学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省市关于推进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有关规定等。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法定职责;是否组织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是否组织研究部署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销售旺季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

  3.安全培训教育及从业人员资格情况。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是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进行培训。

  4.合法仓储经营情况。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购进非法或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产品;是否超量储存、在仓库内违规开箱装箱;是否存在雇用无证人员搬运、野蛮装卸产品;是否不按规定配送产品。零售店(点)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是否一证多点或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是否存在“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情形;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私自到批发仓库提货等。

  5.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否落实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制定、全员培训、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确定及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清单编制、信息系统应用、体系运行与考核等工作;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有效;风险点、安全管控措施、安全责任人等是否在现场进行公示。

  6.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连锁经营情况。是否规范开展连锁经营;是否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统一运输配送服务。

  7.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标准规范;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六严禁”情形;零售店(点)是否存在“两关闭”、“三严禁”情形。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从三个层面交叉进行、同步开展,形成政府推动、企业落实的工作格局。

  1.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健全和落实安全培训制度,有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进一步强化事故警示教育。

  2.全面建成并运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和落实职工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对查出隐患的职工给予适当奖励,发动全体职工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整治,奖励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

  3.深入查找隐患产生原因和规律,强化隐患源头治理,科学管控消除隐患产生根源,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甚至边排查整改边产生隐患的问题。

  4.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信息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事故隐患的排查信息、原因和规律分析、举一反三排查情况,以及整改验收、原因管控和消除、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企业自查报告须经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每半月一次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各县市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市区)要结合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和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对每个单位明确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决不能失管、漏管。

  2.各县市区要对照整治重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队伍,聘请安全专家参加,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突击夜查、异地交叉互查等方式,用好群众举报、内部举报等手段,加强检查人员能力业务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3.利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巡查辖区内企业系统在线率、视频在线率、安全承诺率、风险预警信息的闭环管理和预警机制运行情况,抽查企业中控室、重大危险源现场、装置设施运行、特殊作业管理等情况。

  4.充分利用好群众举报、内部举报等手段,建好信息化远程监控系统,确保查细、查全。

  5.坚持区别对待,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隐患且自行整改的,无论是否整改完成,都不予处罚;对未认真开展自查,执法检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严格进行处罚。

  6.坚持问题导向,排除各种干扰,敢于动真碰硬,形成有力震慑。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能够立即整改的,当场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当场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涉嫌违法的,当场启动调查程序;属于简易处罚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处置措施,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实施问题隐患整改闭环管理,铁腕整治,坚决关闭取缔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

  1.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开展常态化、不间断督查抽查,核查企业自查和各县市区执法检查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2.对督导核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问题严重的企业,一律从严处罚,按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其获取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进行限制;对检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把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当做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于2月3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调度制度,及时掌握情况,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要于每月的15日、月底前将统计报表(见附件4)上报市应急局,每月底将大检查大整治进展情况上报市应急局。电线,邮箱:。

  (二)强化隐患整改。要组织高水平专家队伍,为部门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隐患,要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核准,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限期整改到位;重大隐患必须于4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坚决破除监管执法“宽松软”,实施精准执法检查,把隐患排查整治挺在事故前面,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各类事故及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到痛处、绝不姑息。

  (三)推动齐抓共管。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通过制发提醒、警示、问题线索移交、督办函等方式,推动负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三)强化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建立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按规定兑现奖励,积极借助“12345”热线搜集问题线索,鼓励单位职工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行业协会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专家作用,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大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曝光力度,对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各县市区要在主要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在行动”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报道各级各单位大排查大整治进展情况,宣扬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曝光反面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9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二)总图布局”第七项。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未拆除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4.1、4.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标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建立且未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未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开展风险外溢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1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五)安全风险管理第六项”。

  未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2021年年底前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不足10%以上,2022年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不到30%以上。

  《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主要负责人未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隐患整改情况,没有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未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排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未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没有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未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素指南(试行)》,有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第3.2条

  开停车、试生产未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规范。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鲁应急函〔2020〕3号)

  未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鲁应急发〔2019〕73号)

  未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存在隐患重复出现、甚至边排查整改边产生隐患现象;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鲁应急发〔2019〕73号)

  未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没有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没有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利用科技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发〔2020〕9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发〔2020〕9号)

  涉及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的危化品企业未按照《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完成汽车装卸设施的安全改造。

  《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鲁安办发〔2020〕26号)

  涉氯企业未按照《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完成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改造;

  《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鲁安办发〔2020〕35号))

  没有严密防控季节性安全风险,落实《关于认真做好夏季汛期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岁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关于认真做好夏季汛期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0〕46号))《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岁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1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版)

  是否建立和落实县乡村三级责任制和集中巡查、定期排查、定期报告等制度,采取有奖举报、“黑名单”管理、行政问责、考核惩戒等措施,充分调动部门、基层站所、村(居)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是否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追踪溯源,彻底查清非法供应、制作和销售的地下团伙,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重点检查药物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及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向登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其台账。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工序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是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

  是否建设应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及安全风险明细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

  危险品总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围墙是否完整,是否设置防火隔离带。

  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设置且有效,1.1级库房是否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结构、防护范围等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六条、《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库房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实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是否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库房内危险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GB11652要求(堆码稳定、整齐且在标志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每个堆垛的边长不超过10m,堆垛间距不小于0.7m,与墙间距不小于0.45m,高度不超过2.5m)。

  是否按照AQ4102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购买单位信息进行登记,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扫描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

  是否按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建设、体系文件编制、全员培训、风险点排查确定、危险源辨识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确定及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清单编制及治理、信息系统应用、体系运行与考核等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AQ4128规定,是不是真的存在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情形。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是否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批发企业要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实行统一的安全管理。

  《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72号)

  是否统一安全教育培训,批发企业负责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是否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性能条件,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对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统一标准。

  是否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批发企业要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造册,及时全面记录销售产品流向信息。

  是否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批发企业要组织制定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火灾爆炸、燃放安全、盗抢丢失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是否统一运输配送服务,批发企业应为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严禁零售店(点)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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